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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究竟是不是时代的选择呢?

发布时间:2017-05-09 分类:趋势研究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的发展是伴随着争议的,因为会面临一些法律问题。但是,在争议中,股权众筹也慢慢被认可。目前股权众筹已经明确归属于证监会监管,筹备中的 《对股权众筹平台指导意见》提出,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个,单个股东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5万元,整体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内。所以,目前来看,股权众筹也逐步开始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

很多初创期的企业融资需求极为迫切,特别是当这些企业有了一定的体量之后,它已经穿不下天使投资给它缝制的婴儿装了,但这些企业又达不到券商把它装进笼子送到市场出售的标准。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一类机构顺势而生,解决这类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且是以新的方式,真正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可以说,股权众筹就是为解决这个悖论应运而生的。

就投资人而论它针对相对富裕的人群这个人群的投资能力可以承受这类企业在这个发展阶段所需投资的时间成本和风险。就融资企业而言,它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所需承担的资金成本,大致就是股权融资额的5%到7%左右,而且是一次性的。相比而言,即使银行肯给贷款,利率多高呢?至少也在8%左右而且是年年要付的。哪种做法对社会、企业、大众是更有利的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股权众筹应采取公开发行,还是私募发行,抑或可同时采取这两种方式?这是股权众筹向金融监管者提出的重要问题。我国证券监管者最初对股权众筹采取了“公私并存,私募先行”的监管思路。在受到业界和学界的广泛争议之后,监管思路迅速转变,在“私募股权众筹”概念提出后不到8个月的时间里废弃了这一概念。

作为众筹的发源地,目前欧美国家对股权众筹都非常重视,并把放宽准入、支持发展、适度监管提上了立法日程。例如美国颁布的JOBS法案及其补充条款,对募集规模、募集方式与信息披露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例如所谓的微型IPO,允许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可以募集5000万美元的融资。这些对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很有借鉴作用。

股权众筹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非法集资:当前最大的争议就是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

公司法:以原始股权作为回报,又相当于吸引一部分人开公司,又涉及到公司法的问题。因为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证券法:另外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股权众筹案例

国内第一个做股权众筹的案例是美微淘宝卖股权,通过众筹,获得1194个众筹的股东,目前占到美微传媒股份的25%,目前整体融资500万。最开始,美微通过众筹获得384万的启动资金,后来,建议广州的演播厅,又在老股东当中募资了一次,并且24小时之内成功募集。

国内第一个做有担保股权众筹的案例是贷帮网袋鼠物流项目,项目上线16天,79位投资者完成了60万的投资额度。该项目是由第三方机构提供为期一年的担保,在一年内如果该项目失败,担保机构将全额赔付投资人的投资额度。对投资人有相当的吸引力。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对既存的证券监管体系提出了挑战。政策制定者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为股权众筹创制何种类型的豁免。